什么是部队文职
部队文职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部队文职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他们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
部队文职的分类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二)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
(三)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四)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能力;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岗位设置
基本分类 | |
岗位类别分为 |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 |
岗位等级分为 | 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能岗位等级 |
岗位职务层级 | 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
岗位制度
管理类文职人员
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
岗位职务层级(管理类文职人员)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军队文职局级正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军队文职科级副职(由高到低,共七个层级)
文员等级(管理类文职人员)
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设置:一级文员、二级文员、三级文员、四级文员、五级文员、六级文员、七级文员、八级文员、九级文员、十级文员、十一级文员、十二级文员(由高到低,共十二个等级)
军队文职局级以下岗位职务层级对应的最低文员等级 | |
岗位职务层级 | 对应最低文员等级 |
军队文职局级正职 | 一级文员 |
军队文职局级副职 | 二级文员 |
军队文职处级正职 | 四级文员 |
军队文职处级副职 | 六级文员 |
军队文职科级正职 | 八级文员 |
军队文职科级副职 | 十级文员 |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
实行岗位职务层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制度
岗位职务层级(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设置和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一级、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三级、专业技术四级、专业技术五级、专业技术六级、专业技术七级、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术九级、专业技术十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专业技术十二级、专业技术十三级(由高到低,共十三个等级)
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
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专业技能岗位等级(技术工岗位):专业技能一级、专业技能二级、专业技能三级、专业技能四级、专业技能五级(由高到低,共五个等级)
专业技能岗位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文职人员级别: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文职人员级别的设置和管理,以及与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主要依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与级别
聘用制度
公开招考、直接引进、专项招录相结合 |
公开招考,适用于新招录聘用七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文职人员 |
直接引进,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
专项招录,适用于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 |
聘用程序 | |
公开招考 | 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笔试、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
直接引进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专项招录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除应当具备上文所述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军队规定的拟任岗位有关资格条件。其中,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如下表所示。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 | |
军队文职局级副职 二级文员以上岗位 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 | 50周岁 |
军队文职处级正职至军队文职科级正职 三级文员至八级文员 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专业技能二级以上岗位 | 45周岁 |
军队文职科级副职 九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 | 35周岁 |
2023年3月起,文职人���体格检查实施新的《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注:聘用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身高、体重、视力等标准可适当放宽。
政治考核以考核本人政治思想表现为主,重点考核拥护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原则问题、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道德品质、宗教信仰、社会交往、诚实守信和出国(境)等情况,以及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的政治背景和违法犯罪等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文职人员 |
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言论 |
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和活动 |
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人员有联系,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 |
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 |
有涉及淫秽、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 |
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党籍、开除学籍、开除团籍或受到严重纪律处分 |
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 |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中的其他限制情形 |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据之一。
初任培训: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
晋升培训:对拟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文职人员进行晋升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
岗位培训: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
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文职人员的考核,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分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任用、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年度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聘(任)期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在一个聘(任)期内的总体情况,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
专项考核:主要考核拟任用文职人员的总体情况,以及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参加教育培训、试用期表现等情况,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
任用制度
文职人员的任用,包括岗位职务任免、岗位职务层级升降,以及岗位等级和级别的确定与调整。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被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岗位编制撤销,以及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因其他情形需要免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认可。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然有效。
交流制度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文职人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且相应岗位编制有空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
(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
(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交流:
(一)招录聘用后工作未满2年的;
(二)工作特别需要、暂无合适接替人选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流的情形。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参加军地本专业领域学术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
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辞职辞退、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对文职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或者控告,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任用、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政治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待遇:根据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等,享受军队规定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工作待遇;免职、退出军队的,调整或者取消相应的工作待遇。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一)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障。
(二)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三)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文职人员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四)文职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造成伤亡的,其抚恤优待参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五)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六)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文职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军队可以为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购买相关保险。文职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承担退休文职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
(二)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三)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四)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期间;
(五)在涉及核心、重要军事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军队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六)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从业限制和脱密期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资格条件、规定程序进行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
(二)在招录聘用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文职人员培训、考核、任用、交流、回避、奖惩以及办理退出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文职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申诉、控告的;
(六)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职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职人员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且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或者被军队开除的,不得再次进入军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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